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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北京户口后,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未结束时即从原公司离职。用人单位仲裁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二中院4月7日发布,法院酌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中,工作了三年多的李某于去年3月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并在提交辞职书满一个月之后即不再上班。公司以“李某为申请办理户口曾承诺在公司工作十年,如今辞职违反服务期承诺”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李某支付赔偿金额30万元。仲裁机构以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后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并据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不予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予以赔偿。李某的离职确会给用人单位在招录、培训等方面带来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定李某赔偿公司相应损失。
主审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两种法定情形:一是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该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二是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条款时应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其他关于违约金的约定都为法律所禁止。
本案中,虽然关于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无效,但李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诚信原则,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因此法院酌定他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