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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企业得以存续的重要因素,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它要求供应商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其与公平正义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共同构筑了市场主体行为的范围,是在不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四项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的重要内容,其精神贯穿全法。其中,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保障。
这就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要诚实,就是不能弄虚作假,不欺诈,应正当竞争;要守信用,就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各方约定履行义务;要善意行使权利,就不能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对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信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从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还大量存在,如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不履行合同等行为还屡禁不止,有些别有用心的供应商以投机取巧甚至不惜违法来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近年来,面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各地不同程度地加大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包括黑名单管理、失信管理、星级管理等。这些行政管理措施在一段时期对遏制不诚信供应商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鉴于诚信是社会层面的,因此,单一的行业管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诚信问题。
诚信具有弹性、不确定性,不应单纯作为一项规则,而应作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标准或者准则。为此,笔者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一是强化横向管理。在社会管理层面,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管理体制。目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值得期待,期望通过立法解决社会层面上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
二是强化纵向管理。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诚信管理,总结提炼现有省市对供应商诚信行政管理的经验成果,探讨建立全国政府采购领域统一的诚信指标体系,形成统一的诚信标尺,有利于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有利于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三是强化协同管理。目前司法以及各级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惩戒或者联合惩戒不可谓不多,之所以“一地处罚全国通用”难以形成,究其根源就是缺乏协同性,各自为政、各管一摊,难以形成诚信监管的合力。
四是强化法律刚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等对供应商违法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当务之急就是把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践好、执行好,坚持法律“红线”不能碰,落实法律的刚性要求,强化对不诚信行为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五是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是诚信的基本保障,笔者认为,采取黑名单等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其特点是效率高、见效快,缺点是难以达到“长治久安”,且规定情形及惩戒力度已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故不建议采用这种管理模式,而应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
六是强化依法行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秉持“法律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构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法保障诚信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精准惩戒不诚信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