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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于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距今已近40年,存在违法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为加强计量监管,维护市场计量秩序,有必要引入信用监管机制,提高市场主体违法成本,震慑计量违法行为,营造放心消费、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5.《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杭州市民生计量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5个部分,主要内容有: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规定了杭州市民生计量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和使用数据应遵循的工作原则以及市局、区县(市)局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数据归集。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归集计量信息的内容、方法途径以及有关要求。
第三部分:数据管理。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数据质量管理、信用评价期限以及计量惠企、信息公开等要求,加强与杭州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等数据互联互通,开发数据应用情景,提升监管效能。
第四部分:提示警示分类监管和信用约束。明确了公共服务平台按绿色提示、黄色预警、红色警示实施分类监管,对红色警示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开展行政指导,以及信用评价方法、信用修复方法、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
第五部分:实施保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并加强信用主权权益保护。
《杭州市民生计量信用评价标准(试行)》针对市场主体在计量工作中的具体守信信息、失信信息,制定了详细的加分、减分分值,进行信用等级得分评价。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处
联系方式:86439948